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賴宣勳
賴宜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怡均等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本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萬玖仟零參拾元及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内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再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原告起訴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賴怡均等人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本院為原告全部敗訴之判決,原告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判決,並准許上開請求。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參之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核計價額如附表所示,據此核定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6,539萬3,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萬9,030元。
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並未表明其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併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育蘋附表:
編 號 種 類 所在地或名稱 面 積 權利範圍 112年公告現 值(新臺幣) 上訴利益 (新臺幣) 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556.12平方公尺 全部 111,000元/平方公尺 111,000元×556.12=61,729,320元 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2.5平方公尺 9分之1 102,000元/平方公尺 102,000元×2.5/9=28,333元 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84.46平方公尺 5400分之12 44,000元/平方公尺 44,000元×84.46×12/5400=8,258元 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170.59平方公尺 10萬分之19966 30,415元/平方公尺 30,415元×170.59×19966/100000=1,035,935元 5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5.76平方公尺 5400分之12 44,000元/平方公尺 44,000元×5.76×12/5400=563元 6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10338.95平方公尺 10800分之24 37,200元/平方公尺 37,200元×10338.95×24/10800=854,687元 7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37.63平方公尺 5400分之12 23,500元/平方公尺 23,500元×337.63×12/5400=17,632元 8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30.72平方公尺 100萬分之4759 23,500元/平方公尺 23,500元×430.72×4579/0000000=48,170元 9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62.79平方公尺 10萬分之19335 23,500元/平方公尺 23,500元×62.79×19335/100000=285,300元 10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393.89平方公尺 108分之1 23,500元/平方公尺 23,500元×393.89×1/108=85,708元 11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4209.99平方公尺 108分之1 23,500元/平方公尺 23,500元×4209.99×1/108=916,063元 12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51.19平方公尺 10萬分之20844 35,070元/平方公尺 35,070元×51.19×20844/100000=374,198元 13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84.17平方公尺 5400分之12 44,000元/平方公尺 44,000元×84.17×12/5400=8,230元 14 土地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2.54平方公尺 5400分之12 44,000元/平方公尺 44,000元×12.54×12/5400=1,226元 合計:65,393,62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