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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2號原 告 鐘黃貴美 住○○市○○區○○路0段000號訴訟代理人 黃靖閔律師

吳冠邑律師被 告 鐘松源訴訟代理人 周依潔律師

陳禹竹律師被 告 鐘淑珠

鐘沛渝

鐘秋燕

鐘怡華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律師複代理人 簡婕律師

莊少銘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雅安律師(113年5月6日解除委任)被 告 鐘巧如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被繼承人之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等事件,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號清償借款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被繼承人之長子鐘松源主張被繼承人積欠其債務,是否為真,將影響被繼承人婚後財產之數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呂偵光

裁判日期:2024-1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