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劉珈誠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春長律師

沈泰基律師楊淳淯律師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丙○○之遺產(本院卷第13頁起訴狀),並主張遺產項目如本院卷第41頁附表所示,原告另案訴請確認丙○○之妻子丁○○就遺產中一筆土地上之抵押權及所擔保之600萬元債權均不存在等,有該案起訴狀在本院卷第263~273頁可參(據原告陳報該案為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涉及丙○○是否積欠丁○○600萬元債務,是本件分割遺產之訴,需先待114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案件確認丙○○遺產範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郁慈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