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7號原 告 韓威如訴訟代理人 陳怡君律師

陳又溥律師被 告 韓碩恩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律師複代理人 黃汶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就被告抗辯應自遺產中扣還被告部分,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為再開辯論。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江奇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等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