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游秀燕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被 告 游朝權

游朝堂游木標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東炫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0日下午4時15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兩造就以下事項所為之主張尚待釐清,故本件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兩造且應於20日內,具狀補正以下事項,繕本逕送對造:

1.本件被告主張兩造各有代墊喪葬費、遺產稅等費用,則若被繼承人之存款不足以抵償相關人所支出之喪葬等必要費用時,兩造各主張如何分割遺產?(例:是否將不動產變賣,或其他分割方式?)

2.承上,請提出更正後之遺產分割方案附表(註:分割方案中,請一併記載應扣償之對象、扣償數額、扣償方式等)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廖弼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育蘋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