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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更一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更一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樹鍊

陳樹枝

陳木欉

彭陳秀鳳

陳安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溪賢、陳家蓁、陳林玉花、陳溪泉間請求返還代墊增值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767,2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4,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增值稅
裁判日期:2026-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