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何永森被上訴人即原 告 總立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碧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172號返還印章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