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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99號上 訴 人 協東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淞程、張濬騰、張詠甄、張志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842,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9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