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5號抗 告 人 臺中市潮洋里廖氏望照公宗親會(原福德祠)兼法定代理人 廖福謙
廖福瑞廖壽廷廖進福廖瑞傑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中市西屯區潮洋福德祠管理委員會、陳素貞間就確認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7日所為裁定,而提起抗告。抗告人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