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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19號原 告 陳思妤訴訟代理人 羅婉秦律師複代理人 江昕潔律師被 告 林睿軒

楊明蓉林佳昕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陳大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6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民事庭第3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3條、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2年度他字第2940號、114年度他字第236號刑事案件之犯罪嫌疑認定結果,影響本件民事訴訟裁判,經於民國114年3月19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經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14年度他字第236號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21427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4年度上職議字第3072號駁回再議確定,是本件原裁定所依據停止訴訟之原因,業已消滅。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鉉岱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