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2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郁喬
楊姍錡楊華誌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楊寶宸被上訴人即原 告 林沛晴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沛晴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對於上訴人黃郁喬、楊姍錡、楊華誌及視同上訴人楊寶宸應合一確定,應認上訴人黃郁喬、楊姍錡、楊華誌上訴之效力及於視同上訴人楊寶宸,先予敘明。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1,6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9,91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