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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華諾森(武漢)生物醫藥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愛軍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弘緯精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暨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99萬1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6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5-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