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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133號上 訴 人 羅杰塑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政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277,8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79,4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