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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李彥榕被上訴人 王銘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048,000元(本訴部分為604萬8000元,反訴部分為6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