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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原 告 陳茗宏訴訟代理人 陳盈雯律師被 告 陳竹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1,785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3項定有明文。又按原告請求塗銷系爭不動產之預告登記,涉及被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存在與否,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相當於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47號民事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預告登記予以塗銷,又本院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鄰近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548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段00巷000○0號房屋)(下稱122-2號房地)之同地段(潭秀段)、建築型態相似(透天厝,樓高四層)、屋齡相近(系爭房地屋齡約5年)之不動產,且非屬「親友、員工、共有人或其他特殊關係間之交易」者,於民國111年3月之交易價格為每坪473,933.65元(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而122-2號房地之建物面積共計226.74平方公尺(計算式:總面積204.29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22.45平方公尺=226.74平方公尺),即68.59坪(計算式:226.74平方公尺×0.3025=68.59坪,計算至小數點後兩位四捨五入),是122-2號房地之價值應為32,507,109元(計算式:473,933.65元/坪×

68.59坪=32,507,109元,小數點後四捨五入)。又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價值則為4,960,010元(計算式: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3,500元×148.06平方公尺=4,960,010元)。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7,467,119元(計算式:32,507,109元+4,960,010元=37,467,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1,736元,原告僅繳納71,785元,尚欠269,9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揭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附表編號 不動產 權利範圍 預告登記事項 1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街○段00巷000○00號)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建物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12年1月12日雅普登字第002260號,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陳竹華,內容:關於土地權利移轉之請求權,義務人:陳茗宏,限制範圍:全部,112年1月13日登記。

裁判案由:塗銷預告登記
裁判日期:2024-0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