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77號上 訴 人 陳竹華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被 上訴人 陳茗宏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9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本件第一審判決係判准被上訴人於第一審全部之訴。上訴人上訴聲明則為:原審判決廢棄;前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相當於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4,182,799元(見第一審卷第99-10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7,058 元,扣除上訴人自行繳納之127,732元後,上訴人尚應補繳369,3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69,326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賴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