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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 告 邵阿文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理人 陳玲君律師被 告 廖真誼訴訟代理人 廖麗佳被 告 廖健舜訴訟代理人 羅宗賢律師複 代理人 黃雅琴律師被 告 謝月霞

廖文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0月3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9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因被告廖健舜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同意書並具狀聲請再開辯論,認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5-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