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上 訴 人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上 訴 人 天輪月水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尤美景上 訴 人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吉上 訴 人 廖金蘭被 上訴人 羅銘泮
廖秋鏞李美娟紀國裕廖秋海廖晉辰
廖淑森許志男許志中許錦銘廖春柑黃培欽黃俊龍黃志遠黃麗文廖燕樟蔡張美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如附表一所示,而上訴人聲明請求返還之土地範圍如附表二所示,茲參酌本院114年8月14日核定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裁定之標準(見本院卷五第357-361頁),就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465,246元(具體計算請見附表二最右側欄位),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玉真附表一:
上訴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請求判決: ㈠被上訴人李美娟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1A(面積4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與如附圖所示編號21B土地(面積15平方公尺)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㈡被上訴人廖秋鏞、廖秋海、廖晉辰、廖淑森、許志男、許志中、許錦銘、廖春柑、黃培欽、黃俊龍、黃志遠及黃麗文英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A(面積8平方公尺)、3026-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22B(面積4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㈢被上訴人蔡張美麗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A-b(面積1平方公尺)、同段3035-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B(面積23平方公尺)、同段3026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C(面積25平方公尺)、同段3026-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1D(面積1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㈣被上訴人廖燕樟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2A-b(面積3平方公尺)、同段3026-1地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右2B(面積3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㈤被上訴人紀國裕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A(面積22平方公尺)、同段3035-1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3-1B(面積14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㈥被上訴人羅銘泮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編號37A(面積9平方公尺)、同段3035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37B(面積67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上訴人及全體共有人。 三、上訴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附表二(民國/新臺幣):
編號 地號(臺中市西屯區西屯段) 公告土地現值 請求返還如附圖所示土地之面積(平方公尺)及編號 上訴利益 1 3022-1 83,400元(113年起訴時) 44(21A) 3,669,600元 15(21B) 1,251,000元 8(22A) 667,200元 2 3026 10,422元(114年追加起訴時) 25(33-1右1C) 260,550元 3(33-1右2A-b) 31,266元 3 3026-1 7,200元(114年追加起訴時) 45(22B) 324,000元 17(33-1右1D) 122,400元 37(33-1右2B) 266,400元 4 3034-1 136,000元(113年起訴時) 9(37A) 1,224,000元 5 3035 128,777元(113年起訴時) 1(33-1右1A-b) 128,777元 22(33-1A) 2,833,094元 67(37B) 8,628,059元 6 3035-1 109,700元(113年起訴時) 23(33-1右1B) 2,523,100元 14(33-1B) 1,535,800元 總計 23,465,2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