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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3號原 告 汪淑鈺訴訟代理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被 告 沈千嶺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霈芸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簡芳敏

裁判日期:2025-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