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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54號上 訴 人 紀俊達

紀仁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紀華泉、紀信吉、紀華輝、紀華煌、紀登淵、張紀梅、紀彩屏、紀淑華、紀志昌、紀志典、紀守燦、紀世圃、紀宜伶、紀俊男、紀明德、林紀麗花、紀麗芳、紀麗禎、紀麗菊、紀麗美、陳韋廷、陳偉嘉、陳彥竹、紀博文、紀凱分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988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77,900元,故上訴利益為22,977,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9,0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巫淑芳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蔡汎沂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