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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揚營建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耕作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瓊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3,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3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