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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張志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香谷間請求返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萬3,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上訴人另應於前開期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許仁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裁判日期:2025-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