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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86號原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原 告 家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維聖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煥程律師原 告 天輪月水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尤美景原 告 金泰興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信吉原 告 廖金蘭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複代理 人 林孟儒律師被 告 廖本福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被 告 廖志斌

𨥪澄廖杬昇廖柄昇吳翰蓁廖益增上6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上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