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訴訟代理人 尹義雄

黃聖閔被 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吳品蓁律師

林頎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裁判案由:契約爭議
裁判日期: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