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複代理人 彭祐宸律師訴訟代理人 尹義雄
黃聖閔被 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訴訟代理人 黃國益律師複代理人 吳品蓁律師
林頎律師訴訟代理人 莊景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尚有事實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4年7月2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