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于芸上列當事人間契約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8,227,7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86,30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靜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