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 開元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克文被 上 訴人 莊秋敏
龔書泉龔思栗龔小芬龔書聖龔書鳳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6月3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81萬9520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9萬9774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