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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3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337號原 告 鄒武權訴訟代理人 林世民律師被 告 林岳輝

李汶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字第84號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上開事件業經臺中高分院於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24號調解成立在案,有臺中高分院114年度上移調字第324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足認另案訴訟程序業已全部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爰依職權將前揭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5-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