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重訴字第461號原 告 甘紹宸(原姓名:甘育勳)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王有民律師複 代理人 曾澤宏律師被 告 董冠汝訴訟代理人 許家瑜律師追加 被告 廖雪卿訴訟代理人 張志隆律師追加 被告 洪淑燕訴訟代理人 李毅斐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請求:「㈠被告應將如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㈡被告應將如附表二所示之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㈢確認被告與A04就附表一所示土地及建物之買賣無效。㈣確認被告與A05就附表二所示動產之買賣無效。」(見本院卷一第11頁)。嗣於訴訟中追加被告A04、A05(見本院卷一第307頁),最終變更聲明為如後述原告聲明所示(見本院卷二第397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之追加、變更,係本於如附件一所示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及車牌號碼0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汽車)借名登記於被告A03名下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又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上認其在法律上之地位有不安之狀態存在,且此種不安之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者而言,若縱經法院判決確認,亦不能除去其不安之狀態者,即難認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35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A03與A04、A05間就系爭房屋、汽車所為之買賣契約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惟上開主張經被告否認,則兩造間就上開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即有爭執,造成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不安狀態,且此不安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依前開規定,應認原告提起確認之訴,有法律上之確認利益。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原告與A03原為配偶關係,A04、A05為A03父母之好友。原告
於民國109年8月間以新臺幣(下同)1150萬元,向友人購買系爭房屋,並借名登記於A03名下,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狀由A03保管,如附表一所示之相關費用則由原告支出。又系爭汽車實際所有權人為原告,由原告支付如附表二所示費用,借名登記於A03名下。
㈡嗣原告與A03於113年3月間發生嫌隙,A03出於脫產目的,於1
13年4月將系爭房屋以1150萬元出售予知情之A04,並於113年5月17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又於113年5月間將系爭汽車過戶予知情之A05,A05再出售予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中分公司(下稱汎德公司)。上開系爭房屋及汽車之買賣係基於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均屬無效,買賣關係不存在。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終止與A03間系爭房屋及汽車之借名登記關係,並依民法第767條、第113條、第244條、類推適用第541條第2項、第544條規定,訴請A04塗銷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由A03回復登記予原告所有,又終止借名登記後,A03已無法返還系爭汽車,自應賠償原告85萬5000元損害。
㈢聲明:⒈被告A03應將系爭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⒉被
告A03應給付原告85萬5000元及自114年10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⒊確認被告A03與被告A04就系爭房屋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⒋被告A04應將前項房屋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⒌確認被告A03與被告A05就系爭汽車之買賣關係不存在。
二、被告抗辯:㈠A03部分:A03與原告原為夫妻關係,育有2名未成年子女,共
同經營遠通國際有限公司,故於公司帳目及家庭生活開銷,有同財共居之情形,附表一、二所示原告匯款至A03帳戶之金額,係為共同支出家用,A03與原告間並無任何借名登記契約,系爭房屋及汽車之所有權人為A03。A03係為調度資金,將系爭房屋、汽車出售予A04、A05,被告間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買賣為合法有效等語。
㈡A04部分:A04與A03間就系爭房屋之買賣行為,並無通謀虛偽
意思表示存在。A04對於原告就系爭房屋有無權利並不知悉,其向A03購買系爭房屋時,有確認系爭房屋所有權狀上所載之所有權人為A03,A04為信賴房屋登記之善意第三人等語。
㈢A05部分:A05於113年4月3日與A03簽立汽車買賣契約,以80
萬元之價額向A03買受系爭汽車,二人間之買賣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存在。嗣後,A05將系爭汽車以83萬元出售予汎德公司,汎德公司再以85萬5000元價金轉售,可見A03出賣系爭汽車之金額,未低於市場行情等語。
㈣均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件爭點:㈠系爭房屋是否為原告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A03名下?㈡若是,A04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而得善意受讓?㈢系爭汽車是否為原告所購買,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㈣若是,A05是否為善意第三人,而得善意受讓?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借名登記契約,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借名者)經他方
(出名者)同意,而就屬於一方現在或將來之財產,以他方之名義,登記為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亦即借名人僅係借用出名者之名義,但無使出名者終局取得所有權或其他權利之意思,而仍由借名人自己管理、使用、處分該財產。再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是不當得利係以當事人之一方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方受損害為其成立要件。又不當得利依其類型可區分為「給付型之不當得利」與「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前者係基於受損人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後者乃由於給付以外之行為(如受損人、受益人、第三人之行為)或法律規定或事件所成立之不當得利。是「給付型之不當得利」應由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人(受損人),就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之原因」負舉證責任。而如受利益人係因給付而得利時,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故主張該項不當得利請求權存在之當事人,應舉證證明該給付欠缺給付之目的。倘當事人一方本於一定目的而為給付時,其目的在客觀上即為給付行為之原因。此有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09號、98年度台上字第204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又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因前項費用所生之債務,由夫妻負連帶責任。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民法第1003條之1、第1018條、第1023條定有明文,次按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此亦為民法第1018之1條所明定,其立法理由為傳統夫對妻支配服從關係,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不符潮流,故本於夫妻類似合夥關係之精神,以及家務有價之觀念,爰增訂本條。
㈡原告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屋、系爭汽車存在借名登記關係,
原告得終止借名登記之關係,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云云。此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參酌首揭說明,原告既主張兩造間就系爭房屋、系爭汽車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自應就此等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⒈系爭房屋部分:
⑴原告主張系爭房屋價金1150萬元,房屋之頭期款、水電費、
裝潢及清掃費、日後之房貸支出、日常必要開銷(水、電、瓦斯、網路、稅金)等均由原告所支出,且土地及建物之所有權狀均由被告保管中,固提出原告支付房屋總表(見附表一,本院卷二第189-191頁)、A03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9-14頁)、A03之台中商業銀行台幣交易明細(見本院卷二第19-29頁)、A03之台灣土地銀行(見本院卷二第31-39頁)、A03郵局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第43-143頁)、原告之郵局歷史交易清單(見本院卷二第193-247頁)在卷可佐。然觀諸原告所提出之支付總表即附表一,其中編號1、2、11、18、23、32、33、
34、40、41號,均為原告現金提款,並無法以此遽然推論領出之現金確實已交付A03,並用於支付系爭房屋之價金,合先敘明。
⑵而其餘匯款部分,兩造為配偶關係,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本互負扶養義務,且須共同扶養未成年子女,則有關家庭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支出,本應由兩造分擔之,衡以夫或妻所取得之財產,其原因出於多端,不排除基於夫妻間相互贈與,或其他共同生活考量。是原告匯款予被告之款項,是否均係用於與系爭房屋相關之貸款等項,並非無疑。且兩造與未成年子女共同居住,彼此同財共居,就家庭生活之開銷、家務負擔及教養子女等事務本屬共同協力,且得就家庭生活費用之分擔為約定,依夫妻間之工作、經濟狀況為調整及分配,縱原告於婚姻存續期間有以原告帳戶款項支付系爭房屋之相關費用、貸款,亦未能據此證明系爭房屋係為原告所取得,並合意借名登記在被告名下之事實。
⑶又出資購買與所有權之認定係屬二事,房屋或汽車之出資者
購買後,亦有可能因種種原因,不欲取得所有權,而願將房屋或汽車所有權實質上歸由他人取得或贈與他人,此種情形在父母子女及夫妻等親屬間尤為常見,其原因可能基於家人及夫妻情感,或為博取他方歡心等因素,同意將其所有權歸於他方,況且於夫妻之婚後取得之房屋之情形,該房屋即為夫妻婚後財產,雙方對於該財產均有法律上權利,而原告與A03於102年結婚,子女分別於102年及108年出生,而該109年購買系爭房屋,顯見兩造在系爭房屋購買當時婚姻關係穩定並已育有子女,原告為求妥適安頓被告母女日後生活,給予被告安全感,因此出資協助被告取得系爭房屋,衡情亦非罕見。再者,雖原告存簿匯款至被告帳戶之紀錄有「購屋」、「土銀房貸」、「新家裝潢」、「打掃清潔」、「水費」、「電費」之記載,然兩造於婚後共同經營「遠通國際有限公司」,雙方經濟關係緊密,況依民法第1003條之1規定,家庭生活費用,原則上即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原告及A03既然在系爭房屋同財共居,則系爭房屋之管理、使用及所生相關稅捐、水電天然氣及保險費,自然應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而由兩造分工負擔,不因此影響財產所有權之歸屬;即使由原告全額支付該等費用,亦不能不考量被告也有因此相對應分擔操持家務、照顧小孩,而支出時間、勞力、金錢費用,而認為未支付婚後房屋所生費用之登記名義人為借名登記之出名人;再者,原告至審判期日終結前,亦未曾說明於109年時有何借名登記於A03之必要(稅捐安排或躲避債務等等),及雙方若當時確實均基於借名登記之意思,為何未以書面紀錄且請A03簽名於上,以嚴肅雙方之意願,是本件尚難排除,原告及A03係基於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將系爭房屋所有權登記於A03名下,雙方具有移轉所有權之真意,並非借名登記,被告圖以上情,主張系爭房屋其所有,借名登記予A03一節,尚難可採。
⑷是雖附表一之款項有匯進A03帳戶,惟匯款原因多端,難據原
告匯款予被告即認定該款項繳納系爭房屋貸款,是原告所舉上開事證並不足以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確有借名登記之合意,而有借名登記契約存在,縱原告有出資之事實,惟參諸首揭「借名登記契約須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始能成立」意旨,難認兩造對於系爭房屋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
2.系爭汽車部分:⑴原告主張系爭汽車為其出資購買,借名登記在A03名下,原告
擁有系爭汽車之實際所有權等節,並提出繳款明細(如附表二)及匯款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49-305頁)為證。惟如上所述,附表二中之編號3至7、30號之部分,均為原告現金提領,無法以此遽然推論領出之現金確實已交付A03,並用於支付系爭汽車之價金。而其餘匯款之部分,雖確實匯入A03之郵局帳戶,然兩造斯時為夫妻關係,先不論原告亦可能基於其他法律關係而支付上開車款,原告自陳A03並無正職工作,一切家庭生活費均由原告部分支出(見本院卷一第415頁),是原告之匯款之原因究竟是基於給付系爭汽車貸款或為家庭生活費,難以確認,況系爭汽車之價金僅為154萬,然原告提出之附表二金額高達289萬3968元之情況,益徵難僅以原告匯款至A03之郵局帳戶,即可認雙方對於系爭汽車成立借名登記契約;況且,原告及A03既然在系爭房屋同財共居,則系爭汽車之購買,自然應屬家庭生活費用的一部分,而由兩造分工負擔,不因此影響財產所有權之歸屬,由原告全額支付該等費用,亦不能不考量被告也有因此相對應分擔操持家務、照顧小孩,而支出時間、勞力、金錢費用,且原告至審判期日終結前,亦未說明於109年時有何借名登記於A03之必要(稅捐安排或躲避債務等等),及雙方若當時確實均基於借名登記之意思,為何未以書面紀錄且請A03簽名於上,以嚴肅雙方之意願,是本件尚難排除,原告及A03係基於感情因素或其他因素,將系爭汽車所有權登記於A03名下,雙方具有移轉所有權之真意,並非借名登記,被告圖以上情,主張系爭汽車其所有,借名登記予A03一節,尚難可採。
⑵綜上,原告復未能說明兩造間究於何時、何地達成借名登記
之意思表示合致而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亦未能提出借名登記書面契約作為證據,復無其他舉證,僅憑原告所提上開出資之證據,不足以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汽車存有借名登記關係,是其此部分主張,亦不可採。
五、綜上,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汽車存在借名登記契約,原告之上開主張均無理由,予以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附件一:
編號 地號/建號(權利範圍)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1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 74.54 全部 2 臺中市○○區○○段000○號建物 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00號 149.5 全部附表一:(原告主張支付系爭房屋之金流)原告整理之附表一:黎明路2-227房屋匯款明細 編號 日期 (民國) 摘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證據 1 109.08.14 房屋簽約訂金 400,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1 2 109.08.14 房屋簽約訂金 30,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1 3 109.11.20 土銀房貸 5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匯兌A03土銀 編號2 4 110.02.05 土銀房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匯兌A03郵局 編號3 5 110.06.07 土銀房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4 6 110.07.08 土銀房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跨行A03土銀 編號5 7 110.08.12 土銀房貸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6 8 110.10.14 土銀房貸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7 9 111.01.03 購屋頭期款-1 1,00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存簿A03郵局,匯給屋主王亨年 編號8 10 111.01.10 土銀房貸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9 11 111.01.20 裝潢 26,5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9 12 111.01.24 鐵門 45,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 編號10 13 111.01.27 窗簾 58,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存簿 編號10 14 111.01.27 清潔打掃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 編號10 15 111.01.27 明順水電 40,195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 編號10 16 111.01.28 明順水電 40,165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 編號10 17 111.03.02 購屋頭期款-2 1,00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給屋主王亨年 編號11 18 111.03.30 垃圾子母車/年 18,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12 19 111.04.26 設計費尾款 12,512 甘紹宸網路跨行 編號13 20 111.05.01 土銀房貸 5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A03郵局 編號13 21 111.05.16 2-227水電 55,72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 編號14 22 111.05.30 土銀房貸 62,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14 23 111.06.02 2-227主臥廁所 13,65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14 24 111.07.03 土銀房貸 5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A03郵局 編號15 25 111.08.17 土銀房貸 36,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16 26 111.09.23 土銀房貸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17 27 111.12.01 土銀房貸 6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18 28 111.12.27 土銀房貸 4,012 甘紹宸郵局網路跨行A03土銀 編號19 29 112.01.11 土銀房貸 35,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20 30 112.02.01 土銀房貸 35,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21 31 112.02.08 2-227喬遷費用 14,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2 32 112.03.28 土銀房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3 33 112.04.11 2-227油漆 18,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4 34 112.04.11 2-228油漆 19,2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4 35 112.04.25 土銀房貸 35,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24 36 112.05.19 土銀房貸 20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A03郵局 編號25 37 112.09.12 土銀房貸 35,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跨匯A03土銀 編號26 38 112.11.19 土銀房貸 5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A03郵局 編號27 39 112.11.20 土銀房貸 336,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A03郵局 編號27 40 113.01.10 土銀房貸 20,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8 41 113.01.10 土銀房貸 20,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8 總計: 4,288,954
附表二:原告主張支付系爭汽車之金流整理之附表二:系爭汽車繳款明細 編號 日期 (民國) 摘要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證據 1 109.10.14 頭期款 640,000 甘紹宸郵局、提轉存簿匯入A03郵局 編號1 2 109.10.30 訂金 146,273 甘紹宸郵局、訂金10萬、提轉劃撥 編號2 3 109.11.06 車貸 13,334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3 4 109.12.09 車貸 13,354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4 5 110.01.15 車貸 13,354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5 6 110.02.09 車貸 13,354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6 7 110.03.16 車貸 13,354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7 8 110.04.14 車貸 30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8 9 110.04.14 車貸 11,818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8 10 110.07.07 車貸 5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9 11 110.09.14 車貸 13,344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0 12 110.10.18 車貸 13,344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1 13 110.11.10 車貸 13,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2 14 110.12.15 車貸 139,850 陳欣怡車款匯入A03郵局 編號13 15 111.06.15 車貸 13,344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4 16 111.08.12 車貸 22,8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5 17 111.09.15 車貸 2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6 18 111.11.19 車貸 28,15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7 19 111.12.06 車貸 10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8 20 112.01.11 車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9 21 112.01.13 車貸 37,5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19 22 112.03.15 車貸 13,344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20 23 112.05.03 車貸 300,000 汽車訂金(王證發)、入戶匯款,匯入A03郵局 編號21 24 112.06.15 車貸 210,287 王證發車款,跨行匯入A03郵局 編號22 25 112.09.17 車貸 600,000 周彩雲(甘紹宸母親)跨行匯入A03郵局 編號23 26 112.11.10 車貸 3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24 27 112.11.14 車貸 2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25 28 113.01.23 車貸 20,000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26 29 113.01.26 車貸 19,164 甘紹宸郵局、網路轉帳,匯入A03郵局 編號26 30 113.02.06 車貸 35,000 甘紹宸郵局現金提款 編號27 總計: 2,893,9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