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77號原 告 廖顯彰

廖顯達李姚錦玉朱啟文朱玫瑛張素卿朱啟民廖志斌陳安秋陳智傑陳智明陳智成賴荷梵上1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複代理人 林元鈞

陳思菁被 告 展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瑪莉訴訟代理人 林更穎律師複代理人 林孟儒律師被 告 陳蓀裕訴訟代理人 張珮綺(無特別代理權)被 告 廖純禾

黃淑珍

鍾文珍陳啓哲上4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寶弘律師被 告 何來福

何宜倫黃雪珠

廖翌勛(原名:廖哲國)

廖盈潔何月娥廖科超廖哲毅廖盈惠

廖正杰

廖富美王信雄(即廖貴美之繼承人)

王俊皓(即廖貴美之繼承人)

王俊棋(即廖貴美之繼承人)

王薇雅(即廖貴美之繼承人)

王薇姿(即廖貴美之繼承人)

廖祐頡廖苡涵林善進林豐榮江阿員林志昌林珮娟林佩儀林梅香(即林豊連之繼承人)

林玉琳(即林豊連之繼承人)

林明莉(即林豊連之繼承人)

林豐茂廖逸雄(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廖忠明(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廖淑玟(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廖淑芬(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廖淑玲(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廖元輝(即廖林清之承受訴訟人)

蔡林豊美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5第3項定有明文。又優先承購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483號裁定意旨參照)。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自明。

二、查原告變更後訴之聲明為:㈠確認原告對附表一所示各被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之登記出賣行為有優先承買權存在。㈡被告展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望公司)就前項土地,如附表一所示歷次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均應予塗銷。㈢被告陳蓀裕就附表一編號1所示之土地,應以被告展望公司於109年4月7日所訂土地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連帶給付該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新臺幣(下同)110萬2750元之同時,將附表一編號1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㈣被告廖純禾、黃淑珍、鍾文珍、陳啓哲就附表一編號2所示之土地,應以被告展望公司於111年1月28日所訂土地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連帶給付該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3679萬2997元之同時,將附表一編號2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㈤被告何來福、何宜倫就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土地,應以被告展望公司於111年11月17日所訂土地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連帶給付該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2萬4240元之同時,將附表一編號3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㈥被告黃雪珠、廖翌勛、廖盈潔、何月娥、廖科超、廖哲毅、廖盈惠、廖正杰、廖富美、王信雄、王俊皓、王俊棋、王薇雅、王薇姿、廖祐頡、廖苡涵、林善進、林豐榮、江阿員、林志昌、林珮娟、林佩儀、林梅香、林玉琳、林明莉、林豐茂、廖逸雄、廖忠明、廖淑玟、廖淑芬、廖淑玲、廖元輝、蔡林豊美就附表一編號4所示之土地,應以被告展望公司於111年11月15日所訂土地買賣契約之同樣條件,與原告訂立買賣契約,並於原告連帶給付該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46萬7700元之同時,將附表一編號4所示土地之所有權,按附表二所示之比例移轉登記予原告。原告前開聲明第1項與第2至6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係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以原告承買之標的物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請求以總金額3838萬7687元(計算式:110萬2750元+3679萬2997元+2萬4240元+46萬7700元=3838萬7687元)承買系爭土地,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838萬7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8332元,扣除原告已繳納34萬4376元,應補繳2萬3956元。茲依首揭規定,限本件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附表一:

編號 出賣人 移轉登記 日 期 確認標的 (登記文號) 出賣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權利範圍 3022地號 0000-0地號 3023地號 0 陳蓀裕 109年4月24日 109年興普登字第824730號 1218/000000 1218/180000 1218/180000 0 廖純禾 111年9月13日 111年興普登字第168150號 00000/180000 00000/180000 6544/180000 黃淑珍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鍾文珍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 陳啓哲 3031/60000 3031/60000 3031/60000 0 何來福 111年12月16日 111年興普登字第240460號 1055/00000000 1055/00000000 1055/00000000 何宜倫 1055/00000000 1055/00000000 1055/00000000 0 黃雪珠、 廖翌勛、 廖盈潔、 何月娥、 廖科超、 廖哲毅、 廖盈惠、 廖正杰、 廖富美、 廖貴美(歿)【全體繼承人為王信雄、王俊皓、王俊棋、王薇雅、王薇姿等5人】、 廖祐頡、 廖苡涵、 林善進、 林豐榮、 江阿員、 林志昌、 林珮娟、 林佩儀、 林豊連(歿)【全體繼承人為林梅香、林玉琳、林明莉等3人】 林豐茂、 廖林清(歿) 【全體繼承人為廖逸雄、廖忠明、廖淑玟、廖淑芬、廖淑玲、廖元輝等6人】 蔡林豊美 112年3月14日 112年興普登字第035400號 公同共有持分 861/180000 公同共有持分 861/180000 公同共有持分 861/180000附表二:

編號 原告姓名 取得比例 0 廖顯彰 00000/96700 0 廖顯達 0 李姚錦玉 5900/96700 0 朱啟文 00000/96700 0 朱玫瑛 0 張素卿 0 朱啟民 0 廖志斌 00000/96700 0 陳安秋 9900/96700 00 陳智傑 9600/96700 00 陳智明 00 陳智成 00 賴荷梵 00000/96700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