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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 三千世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百志被上訴人 張錦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69萬359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萬6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附表:

1、原判決主文第1項之上訴利益為880萬元(見本院113年度補字第1463號裁定)。

2、原判決主文第2項之上訴利益為37萬2646元。

3、原判決主文第3項之上訴利益為752萬948元(依被上訴人主張貸款本息餘額為752萬948元,見本院卷二第167頁)。

4、以上合計1669萬3594元。

裁判日期:2025-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