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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4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29號上 訴 人 廖秀美被 上 訴人 廖元鋒上列當事人間履行贈與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7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0萬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經本院於114年8月2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同年9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上訴程式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卉媗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