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升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坤被上訴人即原 告 松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宏明上當事人間113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2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提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51萬3,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9,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