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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6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蕭喻鴻訴訟代理人 謝勝隆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清理廢棄物價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為:

㈠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之裁判廢棄。㈡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而原判決判命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357萬9,102元及其法定遲延利息,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6357萬9,102元(遲延利息部分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併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8萬5,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