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聚合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坤被上訴人即原 告 蕭郭阿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57,321元(本院卷第2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5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