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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6號上 訴 人 黃金永法定代理人 黃乙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玉珠間請求退夥結算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

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雅青

裁判案由:退夥結算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