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 告 楊文治
藍淑芬上 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中華基督教浸信會華恩堂法定代理人 高平豐訴訟代理人 陳鵬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0日下午3時,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因有後開應調查事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6月25日宣判,茲因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勞保及健保費用金額有所疑義,復未檢附計算式暨實際提繳之相關資料,應予闡明後確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
三、原告2人應於3週內陳報於100年5月起至113年6月止提繳勞保費及健保費之金額及相關資料(含自行提繳、雇主提繳,請分列)
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