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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昌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天順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64萬7,3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萬3,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