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18號原 告 陳慶璋訴訟代理人 李宗炎律師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周良燉起訴,並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60,000,000元,是擴張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8,5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00元,尚應補繳45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