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5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533號原 告 林楷城訴訟代理人 呂宗燁律師被 告 林致良

林品秀林彥伶林紫茵林羽蓁

林韋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贈與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9日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0萬元,並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萬7,840元,該裁定已於113年8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5頁)。查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7-49頁),揆諸前開說明,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黃崧嵐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裁判案由:交付贈與物
裁判日期:2024-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