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惠宜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欣宜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50,5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