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48號原 告 林正男訴訟代理人 戴勝偉律師被 告 廖和平訴訟代理人 熊賢祺律師訴訟代理人 廖秋文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裁定本件訴訟於本院114年度家繼訴字第195號回復特留分等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經查,上開事件業經本院判決確定,有判決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至287、第291頁),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