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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賀家宜

賀家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賀家年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34,6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7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26-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