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6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義和被上訴人即被 告 王碧月
施養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3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