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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鋙垶視同上訴人即 被 告 鍾佳蓁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廖敏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時,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萬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4頁),法院及當事人應受拘束,則本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亦應核定為12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25-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