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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7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銘彥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森上列上訴人即原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若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萬寶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7,5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9,3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2份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6-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