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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志福

曾志新曾志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婉筑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裁判日期:202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