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87號原 告 倪政暐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被 告 張朋馳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14年5月8日裁定本件訴訟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度重上字第58號請求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上開事件業經調解成立,此有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7頁),堪認上揭裁定之停止事由已消滅,爰依職權撤銷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呂麗玉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峻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