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8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盛越精密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志皇被上訴人即被 告 惠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鎧叡投資有限公司(指派代表人賴允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14,6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8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俊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