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張淑珍
温啓宏温啓文温啓政温文秀温智緯温思婷温依萍温珈琳視同上訴人 温玉咨
温建信被上訴人 温建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17,194元(本件先位之訴包括352、353、465、469、470地號等5筆土地,依被上訴人温建宗即原告之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換算後,價額總值為11,817,194元。備位之訴包括46
5、469、470地號等3筆土地,依被上訴人温建宗之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換算後,價額總值為11,227,594元。應以價額高者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1,774元,未據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