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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重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 訴 人 張淑珍

温智緯温思婷視同上訴人 温建信被上訴人 温建宗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對民國115年5月13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27,594元(本件備位之訴包括465、469、470地號等3筆土地,依被上訴人温建宗之應有部分及公告土地現值換算後,價額總值為11,227,5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986元,未據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裁判日期:2026-07-02